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
教育学、心理学培训考试
一、性质 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、心理学培训考试是
根据《浙江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测试
申请认定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
员教育学、心理学知识水平的考试项目。
二、对象和范围 凡符合《浙江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》规定的相应
学历的浙江省内中国公民,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的中小学、幼儿
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、心理学培训考试。
三、组织实施 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、心理学的培训和考
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,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
具体负责。 市级培训点负责中学、中等职业学校(含实习指导教师)
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、心理学培训;县级培训点负责小学、幼
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、心理学培训。 考点设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,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自
考办承担。
四、培训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4月、10月各举行一次。符合条件、有意申请认
定教师资格人员,可于每年1月5日-10日和7月5日-10日凭本
人身份证、学历证书向所在市、县(市、区)教师资格认定
教育学、心理学培训点报名参加培训,并由培训点统一向市
自考办办理考试报名手续。
五、证书 两门课程均合格者,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
颁发《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、心理学考试合格证
书》;其余人员发给《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、心
理学考试成绩通知单》。本次考试不合格的科目,可在下一
次考试时补考,补考仍不合格,须重新参加所有课程的培训
考试。
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,须取得《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
人员教育学、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》后,方可申请认定相应
层次的教师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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